生态環境部發文要求加快解決VOCs治理突出問題

發布時間:

2023-04-26


爲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,強化細顆粒物(PM2.5)和臭氧(O3)協同控制,落實相關法律法規标準等要求,堅持精準治污、科學治污、依法治污,在繼承過去行之有效的工作基礎上,加快解決當前揮發性有機物(VOCs)治理存在的突出問題,推動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和“十四五”VOCs減排目标順利完成,現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。

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生态環境廳(局),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生态環境局,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、中國船舶集團有限公司、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、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、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、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、中國中化控股有限責任公司、中國中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、中國醫藥集團有限公司:
  爲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,強化細顆粒物(PM2.5)和臭氧(O3)協同控制,落實相關法律法規标準等要求,堅持精準治污、科學治污、依法治污,在繼承過去行之有效的工作基礎上,加快解決當前揮發性有機物(VOCs)治理存在的突出問題,推動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和“十四五”VOCs減排目标順利完成,現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。
  一、 開展重點任務和問題整改“回頭看”
  各地要系統梳理《“十三五”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》《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》《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》各項任務措施和2020年生态環境部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監督幫扶反饋的VOCs治理問題,以及長期投訴的涉VOCs類惡臭、異味擾民問題,對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和問題整改情況開展“回頭看”。對未完成的重點任務、未整改到位的問題,要建立VOCs治理台賬,加快推進整改;對監督幫扶反饋的突出問題和共性問題,要舉一反三,仔細分析查找薄弱環節,組織開展專項治理,切實加強監督執法。“回頭看”工作于2021年9月底前完成。
  二、 針對當前的突出問題開展排查整治
  各地要以石油煉制、石油化工、合成樹脂等石化行業,有機化工、煤化工、焦化(含蘭炭)、制藥、農藥、塗料、油墨、膠粘劑等化工行業,涉及工業塗裝的汽車、家具、零部件、鋼結構、彩塗闆等行業,包裝印刷行業以及油品儲運銷爲重點,并結合本地特色産業,組織企業針對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、裝卸、敞開液面、洩漏檢測與修複(LDAR)、廢氣收集、廢氣旁路、治理設施、加油站、非正常工況、産品VOCs含量等10個關鍵環節,認真對照大氣污染防治法、排污許可證、相關排放标準和産品VOCs含量限值标準等開展排查整治,具體要求見附件。
 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(以下簡稱重點區域)于2021年10月底前、其他地區于12月底前,組織企業自行完成一輪排查工作。在企業自查基礎上,地方生态環境部門對企業VOCs廢氣收集情況、排放濃度、治理設施去除效率、LDAR數據質量以及儲油庫、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組織開展一輪檢查抽測,其中排污許可重點管理企業全覆蓋;針對排查和檢查抽測中發現的問題,指導企業統籌環保和安全生産要求,制定整改方案,明确具體措施、完成時限和責任人,在此基礎上形成行政區域内企業排查清單和治理台賬。能立行立改的,要督促企業抓緊整改到位;對其他問題,重點區域力争2022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,其他區域2022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;确需一定整改周期的,最遲在相關設備下次停車(工)大修期間完成整改。重點區域省級生态環境部門于2021年12月底前、其他地區于2022年6月底前将企業排查清單和治理台賬報送生态環境部;整治基本完成後報送工作總結。
  中國鐵路、中國船舶、中國石油、中國石化、中國海油、國家能源集團、中國中化、中煤集團、國藥集團等中央企業要切實發揮模範帶頭作用,組織專業隊伍,對下屬企業開展系統排查,高标準完成各項治理任務。2021年12月底前,彙總集團排查清單和治理台賬報生态環境部;整治基本完成後報送工作總結。
  三、 加強指導幫扶和能力建設
  各地要整合大氣環境管理、執法、監測、行業專家等力量組建專門隊伍,開展“送政策、送技術、送方案”活動。通過組織專題培訓、現場指導、新媒體信息推送、發放實用手冊等多種方式,向企業詳細解讀排查整治工作要求,指導企業編制治理方案;對治理進度滞後的企業,要及時督促提醒,确保完成治理任務。按照《生态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裝備标準化建設指導标準(2020年版)》的要求,增強基層VOCs執法裝備配備。定期組織地方環境管理、執法、監測人員及相關企業、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等開展VOCs治理專題培訓。
  加強監測能力建設。按照《“十四五”全國細顆粒物與臭氧協同控制監測網絡能力建設方案》要求,持續加強VOCs組分監測和光化學監測能力建設。加強污染源VOCs監測監控,加快VOCs重點排污單位主要排放口非甲烷總烴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聯網工作;對已安裝的VOCs自動監測設備建設運行情況開展排查,達不到《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排放連續監測技術指南(試行)》要求的,督促企業整改。加強對企業自行監測的監督管理,提高企業自行監測數據質量;聯合有關部門對第三方檢測機構實施“雙随機、一公開”監督抽查。鼓勵企業對治理設施單獨計電;安裝治理設施中控系統,記錄溫度、壓差等重要參數;配備便攜式VOCs監測儀器,及時了解排污狀況。鼓勵重點區域推動有條件的企業建設廠區内VOCs無組織排放自動監測設備,在VOCs主要産生環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。自動監測、中控系統等曆史數據至少保存1年。
  四、 強化監督落實,壓實VOCs治理責任
  各地要加強組織實施,監測、執法、人員、資金保障等向VOCs治理傾斜;制定細化落實方案,精心組織排查、檢查、抽測等工作,完善排查清單和治理台賬;積極協調、配合相關部門,加強國家和地方塗料、油墨、膠粘劑、清洗劑等産品VOCs含量限值标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。檢查、抽測中發現違法問題的,依法依規進行處罰;重點查處通過旁路直排偷排、治理設施擅自停運、嚴重超标排放,以及VOCs監測數據、LDAR、運行管理台賬造假等行爲;涉嫌污染環境犯罪的,及時移交司法機關依法嚴肅查處;典型案例向社會公開曝光。各省級生态環境部門要加強業務指導,強化統籌調度,對治理任務重、工作進度慢的城市,要加強督促檢查,加大幫扶指導力度。
  生态環境部組織開展重點區域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監督幫扶,重點監督各地“回頭看”和VOCs治理突出問題排查整治工作開展情況,對發現的問題實行“拉條挂賬”式管理,督促整改到位。對2020年監督幫扶反饋問題整改不到位,VOCs治理進度滞後、問題突出的地方和中央企業,生态環境部将視情開展點穴式、機動式專項督查,并通過通報、公開約談等方式壓實責任。 
 

2021年8月4日

  (此件社會公開)

  生态環境部辦公廳2021年8月4日印發